ATA单证册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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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暂时进出境货物可以异地复运出境、复运进境,由复运出境、复运进境地海关调取原暂时进出境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办理有关手续。
ATA单证册持证人应当持ATA单证册向复运出境、复运进境地海关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三条 暂时进出境货物需要进出口的,暂时进出境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在货物复运出境、复运进境期限届满前向主管地海关办理进出口手续。
第十四条 暂时进出境货物收发货人在货物复运出境、复运进境后,应当向主管地海关办理结案手续。
第十五条 海关通过风险管理、信用管理等方式对暂时进出境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暂时进出境货物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受损,无法原状复运出境、复运进境的,持证人、收发货人应当及时向主管地海关报告,可以凭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办理复运出境、复运进境手续;因不可抗力的原因灭失的,经主管地海关核实后可以视为该货物已经复运出境、复运进境。 |